4月26日17时许,渔洞派出所民警接到辖区护林员报警称,其在巡林过程中,发现森林中有一只“野猫”被套住,请求出警处理。接警后,民警迅速赶到林区,在报警人的带领下,穿过茂密的丛林,来到“野猫”被套住的地点。
经了解,这只“野猫”为果子狸,国家二级保护动物。通过现场观察,民警发现这只果子狸状态较好,野性十足,有人靠近,会发出“呼呼”的警告声,被套住的脚的伤情不严重。
为避免因受惊吓而乱动造成额外伤害,也防止果子狸咬伤民警,于是民警使用树杈控制住果子狸,并用塑料口袋挡住果子狸眼睛,随后民警用手铐夹住钢丝套的解锁螺帽,慢慢解开套住果子狸的钢丝套。随着脚上钢丝套的放松,果子狸挣脱束缚,迅速消失在丛林中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 【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】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【非法狩猎罪】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
【非法猎捕、收购、运输、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,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、收购、运输、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,情节严重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